更新时间:2024-02-29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847755号“麦乐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麦乐克”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引证商标1、2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贵局延期审理,待引证商标1、2无效宣告/撤销裁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范围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小麦的动人旋律能使人克服艰难万险。引证商标1更像是维吾尔同胞的名字,与申请商标区分明显。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847755号“麦乐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麦乐克”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