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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芝养堂生物科技第30类“芝养堂”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4-21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0649297号“芝养堂”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中国商标网查询,本案第21560462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待引证商标1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湖南芝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指的就是申请人公司,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希望公司能够在企业经营中不断发展壮大,致力于打造属于自身的企业品牌,成为医药保健行业中的佼佼者。引证商标1、2的字面含义为:养殖香草的场所。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字体上采用宋体字设计而来,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横细竖粗,棱角分明。引证商标1、2在字体上采用华文隶书设计,字形宽扁,左右分展,笔画转折处较为圆润。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0649297号“芝养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芝养堂”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