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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智缤科技第9类“智缤”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11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0535375号“智缤”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智缤”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生产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1-3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3在含义、字形、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0535375号“智缤”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智缤”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