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3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4914441号“柒颜玫瑰”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柒颜玫瑰”为申请人保定晴思商贸有限公司的独创设计,对申请人极其重要。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柒颜玫瑰”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是“七种颜色的玫瑰”。引证商标易理解为“五颜六色的玫瑰花”。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914441号“柒颜玫瑰”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柒颜玫瑰”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