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4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403573号“七牛智能”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现本案第25028383号引证商标2“七牛”正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阶段,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且引证商标2的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第69403573号申请商标“七牛智能”,指定使用在09类01、03小组商品上,而第23499959号引证商标1“七牛”,指定使用在09类01小组商品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1小组商品项目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申请人将秉持中国神话中的九头牛精神通过无穷的力量和耐力,创造更多便民利民的智能产品。引证商标2含义为:七头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整体字形笔画均衡,风格现代。引证商标2是由拼音和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拼音采用宋体书写,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汉字“七牛”采用方正行楷书写而成。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403573号“七牛智能”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七牛智能”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