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60386666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广东深圳市越玛智能科技第35类“越玛”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1-02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635125号“越玛”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自身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成,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且申请人已在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字形设计、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汉字字形设计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采用艺术字体方正正大黑简体书写,标识整体简洁易识、美观大方。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字母两部分构成,采用常规字体黑体书写,字形端庄,笔画粗壮。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向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传达着申请人利用现代互联网的便利,与时俱进,充实自身企业文化、技术,在众多企业中脱颖而出,让智能化的信息时代带给人们便捷的生活,不断的创造新业绩、新辉煌,实现新发展。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跨过马的高度。

三、申请人认为,判定商标近似在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同时还应考虑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相关服务项目上,基于该类服务的本质特征,具体的服务内容多与各自权利人行业属性或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

四、申请人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635125号“越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越玛”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