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60386666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广州市以伴青少年发展中心第41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4-18

商标遇到驳回,不要慌,因为大部分商标是通过驳回复审才能够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本期我们将分享一个驳回复审成功案例,为大家讲讲,面对驳回复审,只要积极应对,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也很大概率取得商标权。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064803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以圆形图案为外部边框,内里下方为泛起层层浪花,左上方跃起一条造型奇特的鲤鱼。

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以同心圆环为设计主体,内里下方由祥云与拱形的浪花填充,图案的左侧为一面复古的门楼,门楼的右上方为一条弯折的鲤鱼。

2、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帮助人学业升迁的教育服务品牌。引证商标为一般常见图案,具体含义无从得知。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064803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