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1
商标都是人工审查的,不同的人就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以至于导致相同的个案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在此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更早的取得商标权。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724242号“德高美佳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商标网查询,本案第49707757号引证商标2处于无效宣告答辩过程中,第53269428号引证商标3处于异议答辩过程中,第53277375号引证商标5处于异议答辩过程中,第49705313号引证商标6处于无效宣告答辩过程中,该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商标局待该引证商标2-6的答辩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第45593349号引证商标4经无效宣告后,商标已经被予以无效宣告,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5、6在商标的构成、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724242号“德高美佳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德高美佳乐”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