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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麟珑贸易第25类“琴斌 Zinlin”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25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397649号“琴斌 Zinlin”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1第13667477号“斌琴”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申请商标由汉字和英文组成。上方书写汉字“琴斌”,下方英文“Zinlin”中首字母大写,其它小写。采用华文行楷字体书写。

引证商标1由汉字构成。采用行楷书写,造型秀美适意,笔画流畅。引证商标2由英文构成。商标中两个“Z”均为大写。整体采用艺术黑体书写,笔画简洁。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晋江麟珑贸易有限公司依凭精神,寄托理想,将服装鞋帽事业作为文质兼备外在体现。

引证商标1整体含义为:文质彬彬且通晓琴类乐器。引证商标2整体含义为:富有生命力。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因商标部分相同就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决定,不符合商标判定的整体原则,忽略了商标审查的整体标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397649号“琴斌 Zinli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琴斌 Zinlin”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2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区分了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