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2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9类69028372号“佳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本案第8639092号、第26594312号商标均处于撤销中,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其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其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028372号“佳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佳帝”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