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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刘某第43类“焙享拾光”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21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8695321号“焙享拾光”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24162337号引证商标1的商标权利人为“青岛琴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经查询,青岛琴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早于2021年10月13日注销。

二、申请商标中的“拾光”表达了申请人希望顾客以(自己做蛋糕)来拾取生活中的点滴快乐;而引证商标1中的“阳光”仅表示太阳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中的“享”表示顾客享受自己做蛋糕带来的乐趣;而引证商标2中的“丽”表示天气晴朗暖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695321号“焙享拾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焙享拾光”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