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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然人丁某第30类“丁老五”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2-27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530285“丁老五”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丁老五”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丁拥军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二、引证商标1“丁老五”已经于2022年10月13日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如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丁老五”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530285“丁老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丁老五”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