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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人李某第29类“李芝雷 透骨香”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04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168278号“李芝雷 透骨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一一对应关系,并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为暗示性商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168278号“李芝雷 透骨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李芝雷 透骨香”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巧妙的使用好了援引商标,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