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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祥云印刷材料第16类“祥云”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03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那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答辩前,查清引证商标的状态,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698667号“祥云”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10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698667号“祥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祥云”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外观、含义等角度进行区分判断,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