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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百川建设第19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10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498625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现本案第12196673号引证商标1“图形”、第8885004号引证商标2“图形”、第24583156号引证商标3“润宇豪”、第15641247号引证商标4“龙沿”、第12033134号引证商标5“图形”均处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阶段,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且引证商标1-5的撤销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完全为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和发展,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并未抄袭、摹仿其他任何商标,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中“百”字的拼音首字母“B”及“川”字的字形设计而成的图形,具有独创性与唯一性,与引证商标1-5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49862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