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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中至时代科技第35类“ZONCH”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27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368090号“ZONCH”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持久的构想及独特的设计理念所独创而成,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凝聚了申请人巨大的心血,蕴含着申请人浓烈的情感以及与申请人之间紧密的关联,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英文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构成。采用宋体书写,字形方正,整齐均匀,有极强的笔画规律性。引证商标由英文构成。采用黑体书写,美观大方,极具力量性。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代表了“深圳市中至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整体代表了“苏州众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ZONCH”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四、申请人已经形成了以“ZONCH”为显著识别主体的主打品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368090号“ZONCH”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双方含义、特征、呼叫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处理,再结合成功注册的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