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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汪某第43类“汪师傅”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4-01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3类61384528号“汪师傅”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4796185号商标处于撤销中,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其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其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图文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

三、本案中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经查询,引证商标4注册人“雅安市雨城区汪师傅鳝鱼火锅店”已于2019年6月18日被注销,注销后的公司无法再开展任何业务,也不能生成任何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并未有授权使用或转让引证商标4等处分商标权益的动态,引证商标4的商标已不再市场上发挥效用已久,并在将来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真实的利用,其名下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1384528号“汪师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汪师傅”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准确的说明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再结合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过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