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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人心中医第44类“德人心中医”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28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000708“德人心中医”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的标识,以“医德”和“服务”两大核心理念为出发点,体现申请人“传承、创新、精诚、至善”的宗旨。

二、经查询,本案第19695204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且引证商标的撤三审查结果对于本案的审查具有决定性影响,鉴于此,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具体含义、呼叫方式、整体外观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指中医服务讲究医德和服务精神。引证商标含义指重视道德、乐于助人。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是一个大红色的横向矩形条,中间采用白色镂空标记汉字“德人心中医”,字形采用方正隶书字体,给人一种炙热、温暖的感受。引证商标是由三个汉字“德仁心”构成,采用思源黑体,整体大气、简洁。

四、申请人援引两个举证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相同情形,且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五、申请商标体现申请人企业服务宗旨,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智慧成果,申请人在5类、44类相关产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关标识,从未放弃对申请商标标识的保护,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000708“德人心中医”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德人心中医”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1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区分了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