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30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864628 号“双兔”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唯一的第26212122号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过程中,若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本案申请商标的初审公告不再存在任何权利障碍,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二、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三、申请商标图形元素占比较大,且外观设计融入盾牌元素。且二者在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864628 号“双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双兔”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