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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微跃气动科技第35类“微跃”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1-03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787773号“微跃”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黑体汉字“微跃”及拼音“WEIYUE”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跃微”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分为拼音“WEIYUE”和中文“微跃”上下两部分,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粗细一致。引证商标由宋体汉字“跃微”构成,其外观构成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笔画横细竖粗。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以解读为一种细微而迅速的变化或进步,寓意着逐渐提升、不断向前的趋势或状态。引证商标可以解释为跨越微小的阻碍。

三、申请商标“微跃”源于申请人广州微跃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787773号“微跃”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微跃”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