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6-06-30
专业的商标复审,是通过系统化举证、差异化论述、行业场景佐证,向评审委全面展示商标的原创性、独特性和市场区分度,推翻初审不合理驳回结论。相比于重新起名、重新注册、重新养品牌的巨大成本,复审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最小的品牌确权方式,也是保住原有品牌、守住市场积累、延续品牌生命力的最优解。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715632号“阿菲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自身的企业字号设计而成,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相关服务项目上,基于该类服务的本质特征,具体的服务内容多与各自权利人行业属性或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字形设计、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高度类似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全是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目前身人已在相关类别上成功注册了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是“阿菲特 AHFEAT”系列商标的一个延续,是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商品种类扩展的需要,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发展商标来申请的,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惯性,申请商标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715632号“阿菲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阿菲特”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真正的品牌护城河,不是靠低价、不是靠流量,是靠法律赋予的专属商标权。流量随时会流失,销量随时会波动,唯独确权成功的商标,永久属于企业自身,是跟随企业终身、持续增值的无形资产。不必因为一次初审驳回就否定自己的品牌,更不要因为一时的犹豫放弃多年的耕耘。驳回是暂时的审核结果,放弃才是永久的品牌遗憾。积极应对复审,全力争取确权落地,牢牢守住自己的品牌席位、行业壁垒、市场话语权,让每一份商业投入都沉淀为企业的核心资产,让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真正做到稳扎稳打、长久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