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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然人崔某第35类“食九小酒屋”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6-07-07

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1854015号“食九小酒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61854015号“食九小酒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食九小酒屋”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2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商标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注册失败,复审是扭转局面的关键一步。通过充分准备证据、制定针对性策略,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在复审中取得成功。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面对驳回,切勿轻易放弃。借助专业力量,积极应对复审,才能为品牌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