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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自然人雷某第43类“湘涟绝卤”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6-07-07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那又要如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复审理由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86886268号“湘涟绝卤”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观、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一个商品服务类别不可能只有一个商标,只要两商标不近似即可。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于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也不构成近似。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6886268号“湘涟绝卤”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湘涟绝卤”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复审仅仅需要投入少量的时间与成本,却能守住品牌的全部价值。复审最大的底气,就是保留原始申请日,牢牢锁住在先权利,杜绝他人抢注截胡的风险。同时可以通过补充使用证据、宣传资料、设计原创证明、行业差异化说明等材料,全方位佐证商标的独特性与合法性,推翻初审误判,顺利拿下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