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6-07-22
在现代商业体系中,品牌是企业最持久、最保值、最具备复利效应的核心资产,而商标作为品牌唯一的法定权属载体,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合法独占、持续使用、独立运营和长期变现自身的品牌标识,这也让商标确权成为企业品牌建设中最基础也最重要的核心工作,很多企业在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搭建品牌体系、开拓市场渠道、积累用户口碑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前端的流量获取和销量提升,却忽略了后端商标确权的风险把控,以至于在收到商标初审驳回通知时,习惯性低估复审的价值、高估放弃风险、草率终止申请,最终造成品牌资产流失。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9682767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48536238号商标处于撤销中,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其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968276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事实上商标初审驳回本身只是审查流程中的一次阶段性结论,并不代表该商标不具备注册资格,由于商标初审阶段依托系统大数据进行自动化近似检索和标准化条款审核,审查维度相对单一、审查标准相对固化,无法结合企业实际使用场景、行业细分差异以及长期经营形成的专属辨识度进行综合判定,因此实务中大量具备原创性、独特性和显著识别特征的优质商标,都会被初审驳回,而商标复审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弥补初审审查的局限性,通过人工深度评审、证据综合研判、个案场景分析的方式,为存在争议的商标提供公平公正的二次确权机会,也是企业唯一能够不换品牌、不丢在先权利、保住多年市场积累的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