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4
每天在商标局因近似被驳回的商标数不胜数,很多人在商标遭到驳回后第一时间不去积极复审,从而导致商标无法申请注册成功,错过了自己心仪的商标。其实商标复审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只要通过专业机构做复审答辩找出引证商标的破绽,就能够增加让申请商标通过复审的几率。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在9类指定商品“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上提交注册申请的“BYOSOFT”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BYOSOFT”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是由英文构成的单一要素商标,有着非常丰富的寓意:“BYOSOFT”由江苏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授权给全资子公司南京某软件有限公司使用,“BYOSOFT”是子公司的英文名,前半部分“byo”代表百敖,“soft”代表软件。
申请人以申请商标作为核心打造了系列商标,该商标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项目上,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经查询,引证商标“BYSOFT”、“BYSOFT 7”处于驳回复审中,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从整体外观和商标构成上分析,申请商标由英文“BYOSOFT”构成,引证商标一由英文“BYSOFT”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BYSOFT”和数字“7”构成。
从字体书写方式上分析,申请商标“BYOSOFT”重心平稳,笔划平正,结体整齐,笔画转折处有明显的顿笔,字形协调美观;引证商标一、二,笔形柔和,空隙均匀,笔画转角圆润,结构方正饱满。
从地域上分析,申请商标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引证商标一、二位于瑞士。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上明显不同,具体细节区别明显,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是截然不同的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感受,对应的客户群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母公司专注于云计算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云计算设备核心固件(BIOS、BMC)技术以及云平台技术。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开始建立了商标防御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独创品牌“BYOSOFT”,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商标防御体系,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BYOSOFT”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在“BYOSOFT”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方面没有丝毫懈怠,申请人先后通过多元化方式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
申请人及其“BYOSOFT”品牌自诞生以来就脱颖于其他同行业者,至今,申请人及“BYOSOFT”品牌已获得多项荣誉及奖项。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BYOSOFT”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BYOSOFT”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中,申请商标为英文字母商标,与其他两件英文字母商标近似。律师率先从申请商标的商标状态入手,查询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证实了在先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使商标复审答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