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近似是商标被驳回的最常见的理由之一,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商标答辩案例就是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答辩。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华渤生物 HUABO BIOLOGICAL”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文字“华渤生物 HUABO BIOLOGICAL”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外观、寓意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观、寓意不同:申请商标自上而下由图形、中文“华渤生物”和英文“HUABO BIOLOGICAL”三部分构成,上方图形部分取实心圆为背景,核心部分以“凤凰来仪”为关键点设计,图形部分以代表祥瑞的凤凰与汹涌的大海组合,寓意在充满危险、时刻挑战的市场竞争中,申请人依然的处之泰然、游刃有余,下方文字部分“华渤生物 HUABO BIOLOGICAL”上下排列;并且,“华渤生物”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外侧以金色细线条勾勒出空心圆,中心镶嵌有火红的稚鸡,尾部两根翎羽向下卷曲,头部羽冠是一道简洁的弧线,稚鸡腹部配有蓝绿渐变的“如意”。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图文商标,显著主体为文字“华渤生物 HUABO BIOLOGICAL”;引证商标是图形商标,显著主体为图形整体。
申请人援引此类图形部分选用要素类型相同但整体外观和显著主体不同情况的四组成功注册案例,该成功注册商标共存多年,未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足以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华渤生物 HUABO BIOLOGICAL”企业品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华渤生物 HUABO BIOLOGICAL”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华渤生物 HUABO BIOLOGICAL”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整体近似,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的区别进行分析,区分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最终使申请商标得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