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图形商标是指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便于识别,不受语言文字的制约,因此选择图形作为商标的申请人也很多。那么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该如何答辩才能通过复审呢?今天分享的成功案例或许能让你有所收获。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第9类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含义。申请商标的中间的眼睛代表着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护眼膜”,其余部分则是由申请人公司企业字号“景俪”拼音的首字母“J ”、“L”经过变形设计而成,商标整体是申请人对自己企业字号以及主营业务言简意赅的描述。引证商标1是该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引证商标1的具体含义无从得知。引证商标2图形是一个盾牌形象,代表着保护,与指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的功能相吻合,英文“SecuDynamics”的翻译为第二学派,因此引证商标2的整体含义为第二学派。
申请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由与两部分构成,部分是由字母“J”与字母“L”精心设计而成,图形是一个眼睛的形象。引证商标1是一个图形商标,由字母“S”设计而成,如同相机的摄像头一般。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英文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是一个盾牌的形象,英文则采用黑体书写。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19类“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第9类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发生近似,两件引证商标分别为图形商标与组合商标,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进行分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距,最终使申请商标得以申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