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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牡丹区佩奇餐饮对第43类“佩奇芝堡”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22

市场上的山寨品牌层出不穷,大多数的山寨产品都披着和正品相似的外衣,但品质却良莠不齐,常常会使消费者真假难辨。因此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通过无效宣告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50344309号佩奇芝堡”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佩奇”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沈军建)进行申请注册。自此,“佩奇”商标一直作为申请人及其法人主打餐饮品牌。为了将“佩奇”品牌进行大规模的发展,实现对品牌的保护。申请人及其企业法人个人均申请注册了“佩奇”的系列商标,故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佩奇”商标已经在餐饮行业获得一定知名度。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关系,各商标指定服务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性。商标共存极易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高度近似商标。

(二)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具有极强的关联性。

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佩奇”已经作为申请人及其法人的主打品牌和企业字号,经过长期的推广、宣传已经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获得了“佩奇汉堡”及其形象的版权保护。且早在2018年2月14日“沈军建”获得了“佩奇”商标在43类的核准注册,申请人及其法人从未放弃“佩奇”系列商标在43类的申请注册。而此期间,被申请人利用该商标申请注册的空档期,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亦侵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著作权。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1、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佩奇”已经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2、申请人独创了“佩奇汉堡”及其形象作品,作为企业的logo及店铺的标识,并将其登记在法人“沈军建”个人名下,此标识对于申请人而言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对于该标识的保护,申请人获得了该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及其法人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目的存在明显恶意,且不以使用为目的,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同时此种行为属于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故,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50344309号佩奇芝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佩奇芝堡”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四海龙知识产权秉承“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的服务理念,四海龙律师团队与该公司进行细致沟通,接到案子后,公司法务团队认真处理、冷静分析,最终在无效宣告阶段帮助客户顺利维权成功!

以上案例仅为北京四海龙众多成功无效宣告案例中的一个,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