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7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42732166号“冷香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冷香草”中“香草”指的是含有芳香性挥发油、抗氧化剂、杀菌素的香料植物,代表植物有薰衣草、迷迭香、百里香、藿香等。其注册在30类“乌龙茶、发酵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白茶、红茶、绿茶、茉莉花茶、茶、荞麦茶、铁观音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标注的商品皆属于香料植物,进而对商品的种类特点等产生误认,造成欺骗性后果的情形,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1、争议商标中“冷香草”为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关公众在识读时会先入为主,一眼将商标与“香料植物”结合在一起,而并非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产生混淆与误认。
2、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分析,将含有汉字“冷香草”的商标应用于30类商品上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二、“诚实信用”原则为整个民法体系的帝王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冷香草”使用在第30类“乌龙茶;发酵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白茶;红茶;绿茶;茉莉花茶;茶;荞麦茶;铁观音茶”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标注的商品皆属于香料植物,进而对商品的种类特点等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实在难谓善意,已经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所以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42732166号“冷香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冷香草”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我司律师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将争议商标成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