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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茶润坊生物科技对第3类“润黑露”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0

市场上的山寨品牌层出不穷,大多数的山寨产品都披着和正品相似的外衣,但品质却良莠不齐,常常会使消费者真假难辨。因此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通过无效宣告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35760534号润黑露”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润黑露”中的“润”表示柔顺、光滑,“黑”即乌黑,“露”表示液体,如沐浴露、洗发露。因此争议商标标注在化妆品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柔滋润头发,使头发柔顺、光滑、乌黑的效果,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众所周知,洗发水的核心是保养头发,“润黑”二字有滋润乌黑的意思,因此争议商标标注在润发乳、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柔滋润头发,使头发柔顺、光滑、乌黑的功效,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作出了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一般消费者都会产生误认,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并影响其消费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目前已经注销,但在清算阶段未对知识产权进行处分,造成商标这种有限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于非以使用为目的,抢注多件他人商标的行为,一般界定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范畴,因此,对此类案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予以规制。在当事人未将第四十四条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仅提出了第十条一款(八)项之“不良影响”的法律适用时,则应以制止恶意抢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为要义,判定其构成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之情形。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润黑露”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润黑露”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四海龙知识产权秉承 “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的服务理念,四海龙律师团队与该公司进行细致沟通,接到案子后,公司法务团队认真处理、冷静分析,最终在无效宣告阶段帮助客户顺利维权成功!

 

以上案例仅为北京四海龙众多成功无效宣告案例中的一个,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