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7
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并非易事,不仅要经历近一年的漫长时间,在审查公告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阻碍商标成功核准的“坎”,而商标异议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商标被异议并不代表商标就一定不能成功注册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答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54862374号“名门酱”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有着明显的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理应予以核准。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各个地区有名望的世家都会选用的酱香型白酒。表现出被异议商标品牌产品凭借其品质得到了大型家族的认可。引证商标1-2均是的整体含义就是指出名的酱香型白酒。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是由“名门酱”三个汉字构成,采用毛笔字的书写方式,给人庄而不板、甜而不俗的艺术效果。
引证商标1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行楷字体的书写方式,潇洒有力,圆润不过于潦草。
引证商标2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黑体字的书写方式,笔画横平竖直,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
3、答辩人援引与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4862374号“名门酱”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名门酱”商标被异议案例。面对“中国茅台”的异议,答辩难度可想而知,不过即使是驰名商标,但也有办法“逃出生天”。我司律师从双方含义、类别、外观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并利用援引商标成功注册的例子,最终使争议商标成功注册,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