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0
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慌张,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遭到了亚朵集团提出的异议,看我方律师如何答辩,力挽狂澜。
案件回顾
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类的65633025号“亚朵悦享酒店”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含义方面分析:
被异议商标的字面含义是:享受以一朵花的造型设计的亚洲旅馆所带来的快乐。引证商标1的含义是:亚朵村。引证商标2的整体含义是:以亚朵村命名的酒店。引证商标3的整体含义是:去亚朵村旅游。
2、从整体外观方面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六个汉字构成的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末端有装饰部分。引证商标1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其字形采用黑体字设计,字形没有衬线装饰,笔划粗壮有力。引证商标2是由四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字形扁方,左右分展。引证商标3是由四个汉字构成的商标,笔划粗壮有力,撇捺等笔画不尖等特征。
3、答辩人援引与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情形相同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及异议人企业已经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答辩人不予认可。
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著作权未构成实质性的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商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五、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65633025号“亚朵悦享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亚朵悦享酒店”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是避免不了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针对异议理由逐一进行答辩。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