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5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6类的63869183号“趣链”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1、2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也就不构成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在字体上采用宋体加粗设计,字形方正,笔画纤细且横平竖直,横细竖粗。引证商标1在字体上采用粗体设计,笔画极粗,字型厚重朴实,笔画部分简化。引证商标2的汉字与拼音上下排列,在字体上采用粗体设计,笔画极粗。
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上不同,具有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整体的字面含义为“有趣的供应链”。引证商标1的字面含义为“趣味金属链条”。引证商标2的字面含义为“趣味金属链条”。
4、经查询,“趣链”并不是异议人独创,因此,为了实现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异议人不能将其据为己有。在此,答辩人列举含有“趣链”要素、与被异议商标类似、在第36类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来证明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趣链”品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趣链”品牌并未与异议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毫无关联,根本不具有异议人所说的知名度。反而答辩人在引证商标1、2申请日期前就已经在先使用了第29076020号“趣链”商标,注册在第36类别。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字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趣链”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且答辩人与被异议商标的商标代理机构并无其它关系,商标代理机构的其它商标注册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也并未具有抄袭、摹仿引证商标1、2的恶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63869183号“趣链”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趣链”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答辩分析,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助被异议商标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