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案件回顾
福建圣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7367865号“数字源码汇”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诉争商标完全为原告独创的臆造性词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在被告以往的评审案例中,同样存在含有“数字”和“源码”元素的商标均成功注册在第 35 类,可见,包含此类元素的商标是具有一定显著性且可以起到了指引服务来源的作用。
三、原告在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诉争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若诉争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故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诉讼阶段,原告提交了荣誉证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得到了官方的登记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双方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案中,诉争商标“数字源码汇”虽与“数字源代码”相近,但其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差距较大,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并未缺乏显著性,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162944号关于第57367865号“数字源码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福建圣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第57367865号“数字源码汇”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