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3
案件回顾
广东豪悦成农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2039371号“何爸红薯”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将被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广东豪悦成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法院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公告于 2022 年 3月27日第 17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事实有商标公告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 京73 行初18948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1]第 273042 号关于第 52039371号“何爸红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东豪悦成农业有限公司针对第52039371号“何爸红薯”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