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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被驳回,律师巧妙分析,助力“客家三百山”商标驳回复审诉讼成功

更新时间:2022-12-02

案件回顾

安远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 2021年03月31日在第30类“3001 咖啡、3002 茶、3003 糖、3004 糖、3005 蜂蜜、3006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 糕点、3008 米、3008 谷类制品、3008 面粉、3010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6 调味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54848720号“客家三百山”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8388586号、12920230号、33395480号“三百山”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

事实与理由

一、第1292023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已于2022年4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567号关于第12920230号第30类"三百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在“茶;蜂蜜;蜂胶;面条;食用淀粉;粉丝(条)”商品上已经被撤销。诉争商标在“茶;蜂蜜”商品上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因此,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2的撤销公告作出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3的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图形与所述引用的商标图形并不相似,并不会使一般公众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三、在第30类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多件包含“三百山”的商标与引证商标2-3共存,那么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与引证商标2、3共存。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66095号关于第54848720号“客家三百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针对第54848720号“客家三百山”商标提起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判决的亮点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审查后被撤销在第3002、3005、3009、3012群组“茶、蜂蜜、蜂胶、面条、食用淀粉、粉丝(条)”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在第3002和3005群组“茶、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