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8
“心选”被提出无效宣告
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以北京洁韵雅纸业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3879105号“心选”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
国知局于2021年6月作出裁定。被诉裁定认定,根据金佰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国知局查明的事实,洁韵雅公司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洁韵雅公司在答辩中未说明上述商标的合理来源、使用意图及使用情况。据此,可以认定洁韵雅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
该类抢注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洁韵雅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洁韵雅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及合作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心选”商标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实际使用。其他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心选”商标,其申请日期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有他人的“心选”商标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洁韵雅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构成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结论。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通过该案例我们能够发现,商标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并不意味着宣判“死刑”,只要我们找准方向,逐一进行答辩,还是有很大概率能够胜诉的。建议咨询或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寻求靠谱的知识产权事务所协助处理,节省机会成本,最大努力保护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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