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4
大餐酵素醋作为近两年来走红的一款产品,其属于饮料还是调味料,业界一直争论不休。但近日,福建高院经审查后认定,特斯梅尔公司等生产销售的“光明·大餐酵素醋”不属于调味品的醋商品,更接近于含有醋成分的苹果醋饮料,侵犯了光明乳业的商标专用权。
而伴随着这起商标侵权纠纷的审结,该问题终于有了定论。那么该案在认定过程中又有哪些令人深思的问题呢,让我们一探究竟。
“光明乳业”发起维权诉讼
据了解,光明乳业公司成立于1996年,业务渊源始于1911年,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作为我国高端乳品的引领者 ,从牧场到终端,打造全产业链,已经成为中国最好的乳制品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光明乳业不仅成功上市,其品牌还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
2021年7月,光明乳业发现“光明食品旗舰店”等多家网络店铺对外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因此,光明乳业遂将特斯梅尔公司(生产商)与卓益信息公司(销售商)共同起诉至厦门中院,并索赔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光明乳业持有的权利商标为第29类的牛奶、牛奶制品等,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大餐酵素醋,产品类别为复合调味料,双方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但法院指出,光明乳业的权利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构成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中文读音与权利商标的“光明”二字文字相同,属于与权利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标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一审判决特斯梅尔公司赔偿光明乳业20万元,卓益信息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一审判决后,光明乳业与特斯梅尔公司均不服,遂上诉至福建高院。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大餐酵素醋”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类别为“复合调味料”,但从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成分、使用功能、食用方式等因素进行分析,其显然不属于调味品的醋商品,应更接近于含有醋成分的苹果醋饮料。
最终二审法院不仅认定特斯梅尔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还认定卓益信息公司与特斯梅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将赔偿金额提高至50万元。
现如今,“傍名牌”的现象不足为奇。有些商家在他人知名商标前后添加文字,意图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标注了“光明”商标,无疑就是在蹭行业大佬的流量。
而之所以“傍名牌”现象频出,与企业主体法律意识薄弱,侵权成本低,希望通过模仿赚快钱有关。要真正改善“傍名牌”的情况,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外,也需要各市场主体提高法律意识,全方位的布局商标,这样才能正面硬刚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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