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04
近日,江苏高院对深圳本誉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富兴汇众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微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登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全方位模仿、攀附原告荣耀商标,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荣耀公司支付500万元赔偿,同时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据查询发现,三被告对荣耀的侵权可谓是全方位、无死角。从店招头像、商品标题、商品品牌,到宣传图片、商品详情处,甚至商品实物,都使用了与荣耀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像 “RONOR”“荣耀”“荣鑃”“荣曜”“荣耀的机匠”“MogicBook”“MegicBook” 等。这些近似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严重侵害了荣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三家公司可谓是分工明确、紧密配合,形成了完整侵权产业链——富兴汇众作为已被宣告无效的 “RONOR”商标所有人充当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微盛公司作为侵权产品实物标注的制造商及3C证书编号指向的生产商;本誉和富兴汇众则通过开设拼多多、京东等平台多家网店进行大规模销售。
另外,调查显示本誉公司与富兴汇众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相同,历史股东多有交集,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紧密配合实施侵权行为。
荣耀公司维权过程中举证证明了涉案五家网店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显示的售价、已售数量、评价数等信息。然而,被告却拒不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在此情况下,法院参考原告主张和证据,重点考虑了荣耀公司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总额巨大、被告自认利润率、微盛公司重复侵权、故意申请近似商标的主观恶意等诸多要素,最终全额支持荣耀公司500万元索赔。
在当今这个时代,企业品牌的对外宣传和使用,不但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同时也面临着被抢注、侵权的风险。品牌一旦被抢注、侵权,不仅会导致产品无法正常销售,同时还会进一步影响品牌的声誉。
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申请商标,同时做好品牌监测预警工作,不给侵权者留有余地。
其次,积极维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旦监测到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后,企业应积极收集证据,如侵权产品实物、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并通过协商、行政投诉、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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