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看到下面这个图,你脑海里会出现哪些文字?是“力口力口”还是“加加”,是不是有点疑惑,这就是本期小编要给大家讲述加加集团成功无效“力口力口”商标的案例。
2018年9月4日,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3302313号“力口力口”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冲水槽”等商品上。后来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020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加加集团第一次无效“力口力口”失败。
加加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3236518号“加加JAJIA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酱油”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前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针对加加公司就第33302313号“力口力口”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某电器公司服从该判决,并未提起上诉。加加集团最终无效成功。加加无效成功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二是诉争商标涉及摹仿。今天咱们主要来讨论下第一点。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享有盛誉的商标,不仅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其还代表着优质的商品质量与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等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赋予其更大的权力边界。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对商标权专有性原则的例外。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见,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最初多用于商标注册的行政审查异议程序中,后亦在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中广泛应用,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需要考量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存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及其他相关因素。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以全体或不相关公众均熟知为要求,而是限于相关公众。不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存在差异,故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大小应当与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成正比。驰名程度越高、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跨类保护的范围越大。
商标的显著性也叫识别性,能起到对商品或服务的区分作用。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而言,商标的显著程度越高,其受到跨类保护的范围就越广。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程度呈递减趋势,不过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时并非只考虑此一项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广告宣传和在公众中的声誉度等因素具体分析。
在本案中“力口力口”和“加加JAJIA及图”商标相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仅仅从常规比对方法出发,二者将难以认定近似。“力口力口”按序组合起来十分形似“加加”,若非规范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这样看“力口力口”确实难以排除恶意摹仿的行为。
所以小编在此也给广大申请人提醒一下,申请人在给商标起名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商标法有关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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