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1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805238号“百康博士”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28622107号引证商标1、第5313862号引证商标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方式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是由四个汉字构成的单纯文字商标,采用思源宋体,笔画有粗细变化。引证商标1是由三个汉字“百康士”构成,采用楷体字,字画横平竖直,结构紧凑。引证商标2是一个深蓝色的矩形图标,采用白色镂空标记汉字“百博士”,采用文鼎潇洒字体。
2、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表明申请人在专业领域极具实力。引证商标1含义指百位健康人士。引证商标2是姓百的一个博士。
三、申请人援引本案引证商标1-2,依据本案驳回理由,二者仅存在个别文字差异,同样应当构成近似商标。但二者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早已经与产品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805238号“百康博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百康博士”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