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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余某第35类“喜之城”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23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5类67307006号“喜之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目前,经查询,第14722460号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其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待该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喜之城”设计来源于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无锡喜之成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将字号中的“成”换成“城”是将申请人“众志成城”的发展理念加入后的效果,此处的“喜”取“兴盛”之意,“之”取“有”之意,“城”即“众志成城”的发展理念,同时,申请人主营婚庆周边产品,此处的“喜”亦可理解为“大喜之事”——结婚成家,“城”即“围城”,常用来代表婚姻,代表一种二人结合、同甘共苦的状态。引证商标“喜之诚”为该引证商标注册人“重诺守信”的发展理念,“喜”取“喜爱,偏好”之意,“之”此处为指示代词,代表“其”、“他的”,此处指代引证商标注册人,“诚”意为“诚信、信守承诺”之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和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且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307006号“喜之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喜之城”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