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更新时间:2025-12-05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3865277号“嘉得”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5301388号引证商标,因到期未续展,现商标处于无效状态,故不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是:齐心协力,结局完美。寓意申请人公司始终本着“以信为本,以质取胜”的宗旨,着眼于市场需求,凭借多年来辛勤耕耘和守信的经营,以及广大商家和客户的支持,赢得了业界和顾客的一致好评和信任。引证商标的含义为得到夸赞。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二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采用微软雅黑字体书写而成,字形略呈扁方而饱满,笔画简洁而舒展,带给人清新和优美的视觉效果。
引证商标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采用隶书印刷而成,字形扁方,左右分展。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以相关公众一般的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3865277号“嘉得”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双方含义、特征、呼叫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处理,再结合成功注册的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驳回复审是法律赋予商标申请人的一项行政救济权利,是商标注册审查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对商标局初步审查结论的质疑和挑战,旨在通过更高层级的审查机构(商评委)对驳回理由进行复核,纠正可能存在的审查偏差或错误,为申请人争取商标注册的机会。